本文转自;
记者昨天从兰溪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今年1月,兰溪某制刷有限公司装卸工无证操作叉车,因货叉上的刷子堆垛高度遮挡驾驶视线,装卸工未发现前方人员,撞倒并碾压其于叉车前轮至后轮中间,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调查,在该起事故中,兰溪某制刷有限公司作为特种设备叉车的使用单位,存在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办理特种设备叉车使用登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安全警示标志不足,叉车工作区域的道路人车共用,未设置相应保护措施、警示标志和限速提示等问题。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条款内容,执行“行刑衔接”,对兰溪某制刷有限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装卸工(肇事驾驶员)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调查。
企业是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法人代表、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对于逝者而言,失去的是生命、击碎的是家庭;企业面临罚款,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负责人要履行什么职责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近年来,兰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坚持严肃处理和追责问责。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引以为鉴,深刻汲取教训,做到举一反三,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压实压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落细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会受到严厉惩处。
来源丨兰溪市融媒体中心
记者丨陈志恒
通讯员丨方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