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兰溪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了解到,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据流管局副局长李平介绍,新条例实施后,可以让“新兰溪人”享受三大便利。
“第一大便利就是居住登记更加方便了。”李平说,新修订的条例既考虑了维护流动人口的正常流动和合法权益,又旨在更好地服务和管理好流动人口,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因此,在居住登记方面,新条例增加了主动服务以及相关单位、人员的职责。比如,新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第九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在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新条例还强化了公安机关的主动服务。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拓展流动人口信息申报采集方式,通过手机客户端、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方便流动人口、有关单位和个人申报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报送相关信息。
李平表示,第二大便利是统一申领居住证。“目前,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新条例实施后将取消《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统一为《浙江省居住证》,申领的条件也有相应调整。”李平说,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同时,新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接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相关材料后,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浙江省居住证》。
据李平介绍,新条例实施后,“新兰溪人”可以享受的第三大便利是持证服务将更加丰富。“新条例进一步增加了持证人的相关权益。”李平说,根据新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
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应当为持证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
同时,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多项办事便利。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和省*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此外,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供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
记者:项柔刚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