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遇到困难急需用钱,许多人都会想到向银行贷款。涉案人程某也向银行贷款,获得了一大笔资金,然而他却把这些钱转借给他人。日前,市人民法院通报判决了我市首例高利转贷犯罪案件。
程某开了一家建材经营部,为了能弄到更多的钱,程某在银行贷款上动起了歪脑筋。年的时候,他以自己的建材经营部需购买钢材为由,向银行借贷了万元。
程某将其中万元以月息2.5分转借他人,从中赚取利差,非法获利共计64万余元。利用银行的贷款用来赚钱,程某从中尝到了甜头。于是,在年,程某又以生产经营周转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万元,程某将该笔贷款连同自有资金20万元,共万元以月息9分转借他人,从中赚取利差,非法获利56万余元。
程某以牟利为目的,两次套取银行贷款高息转借他人,违法所得共计万余元。法院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高利转贷罪,赃款多万元予以没收并将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鉴于被告人程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最后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百万元。
(记者傅倩玲)
(来源《民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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