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溪市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通告在文末)。《通告》指出,凡在兰溪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于年6月20日前自觉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主动履行义务,接受、配合本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融资授信、行业准入、投资置业、担任要职、享受优惠*策方面实施联合严惩。
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也就是俗称的“老赖”,目前,国家对“老赖”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可以说,“老赖”的工作、生活处处受限,后果真的很严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老赖”在入*及担任公职、荣誉和授信、特定行业准入资格、获取*府支持或补贴、特殊市场交易、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都将受到限制。
如,在消费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对“老赖”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作了具体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民航飞机等。
2.入住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人员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4.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能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上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附一:
附二: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记者:陈燕娟(整理)
编辑:黄浙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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