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人行道停车秩序,助推省文明市创建,今年以来,兰溪增划了停车泊位余个,极大缓解了市民出行停车难。然而,有人却因一己之私,擅自损毁公共设施。近日,兰溪市综合行*执法局就查处了一起擅自撤除人行道停车泊位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元的行*处罚。据了解,这也是兰溪查处的第一起擅自撤除人行道停车泊位案。
10月24日晚,兰溪市综合行*执法局执法队员巡查至市区兰荫路时,发现一男子正拿着榔头不断敲人行道上停车线,在其周边还散落着被不少敲下的白色碎片。执法队员立即上前制止其行为,并立案查处。
经调查,该男子姓徐,为兰荫路某店员工,因店门口停车位上常停有私家车,影响店铺货物搬运,当天晚上在整理完店铺之后,徐某便自作主张把停车线敲除。徐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规定,该局对其作出了罚款元的行*处罚。
记者了解到,今后该局将加大巡查力度,严格查处擅自撤除、非法占用人行道停车泊位行为,达到“位”尽其用。同时,也欢迎市民拨打,咨询、反映人行道停车泊位相关问题。
法律链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通讯员商丽桦
记者姜一峰
编辑蒋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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