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溪市万圣彩钢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收到《行*处罚决定书》后,主动前往兰溪市综合行*执法局接受罚款元的行*处罚,为他们擅自在厂区门口人行道上堆放彩钢瓦的行为“埋单”。
11月初,兰溪市综合行*执法局开发区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丹溪大道号时,发现有人擅自将彩钢瓦堆放在人行道上。这些彩钢瓦不仅影响行人通行,还影响市容。经过现场查看,执法队员判断附近的万圣彩钢有限公司嫌疑最大,便来到厂区询问。但该厂工作人员拒不配合,不肯透露任何信息。见状,开发区中队立即展开“蹲点”式勘查,利用执法车和执法影像等工具进行视频取证,以锁定证据。当天上午9点40分许,执法记录仪拍下了几名工人将彩钢瓦从万圣彩钢有限公司厂区搬到人行道上堆放的全过程。经查,占用区域长9米,宽2.1米,面积18.9平方米。
随后,开发区中队对其立案查处,采取非接触性执法的方式,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涉案企业作出罚款元的行*处罚,并责令其清除人行道堆物。
法律链接:《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通讯员姜一峰朱窈陈悦悦
编辑何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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