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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22 1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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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金华市兰溪市看守所?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厉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重,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目前我国关于什么是“严重疾病”没有做出法律明文规定,可参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颁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其对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有关规定。法律上,把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生活自理障碍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条件进行划分,五项均需护理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的,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的,定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没有对“生活不能自理”做出具体的规定。第三项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中的“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指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是指具有第三项规定的哪几种情况的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再犯罪等。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三、律师申请取保候审

1、委托律师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后,指派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律师向办案机关(公检法)提交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案件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会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向检察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在审判阶段,律师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

四、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五、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六、保证人和保证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1、担任保证人的条件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保证金数额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律师会见

一、律师会见的含义

律师会见是指刑事律师接受被刑事拘留、逮捕的人的近亲属委托到看守所看望被关押的人,律师通过与被关押人会面了解案件的详细经过,为被关押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讲解所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界限、此罪与彼罪界限、立案标准、所涉罪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告知被关押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代为申诉、控告及取保候审等变更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事项,另外,转达被关押人的近亲属关心的话语及转达被关押人要求家属处理与案情无关的事宜的一系列活动。

二、为什么要聘请律师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抓后,侦查机关会第一时间通知其家属,家属通常是知道人被抓了,但却不知道具体因为什么事情被抓,家属会非常着急,家属一是想知道犯罪嫌疑人是犯了什么事儿被抓,二是想知道犯罪嫌疑人在里面的生活和身体情况,更关心其未来前景,三是想见犯罪嫌疑人。但侦查阶段被关押人的家属是不能会见,要想知道其具体情况,只能委托律师会见,去了解被关押人涉案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为申诉、控告、取保候审等。

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不仅能让被关押人的家属安心,让被关押人感受到家人的关爱,也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精神高度紧张,心理压力很大,加上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对自己将要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更不知道如何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强大的侦查机关的审查、讯问往往无所适从,很多案件,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即使是在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违心做出的口供一旦固定下来,即使其在其他的诉讼阶段想把真实的情况讲清楚,也往往被视为翻供或认罪态度不好,使得以后的辩护工作困难重重。如果律师在这个时候能够及时的为其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恰当的帮助,就可以在现有的条件下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其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相对于侦查机关而言,其信息来源是不对称的,律师会见是其唯一能够得到帮助的机会,况且犯罪嫌疑人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诉讼阶段,所以作为辩护律师应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尽最大可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些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些都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的最直接的体现。

律师的会见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清晰、全面地认识到涉案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利于增强自我权利保护意识。会见中律师的答疑解惑让嫌疑人充分了解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有利于其正确面对被羁押的状态。对犯罪嫌疑人确已涉嫌犯罪但其没有认识到的,律师的会见可以使其纠正错误认识、端正思想态度、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争取坦白、立功机会起到积极作用;对犯罪嫌疑人确实没有构成犯罪而自己不能正确对待的,律师的会见可以使其安定心理,采取妥善合法的方式处理问题、避免与侦查机关产生不必要的冲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什么时间可以委托律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四、律师会见的内容?

律师会见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说明受谁委托及到看守所会见的目的。

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时,只能从家属口中知道犯罪嫌疑人被抓的零星信息,除了这些,律师应该从家属处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被抓前的生活、工作阅历、知识文化水平、身份、地位、性格、人际关系等,以便对自己的当事人有一个全面的感性认识。这样,律师可以在会见前确定谈话时用语的方式、交谈的繁简、提问的重点等等。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会告知犯罪嫌疑人自己是哪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谁委托,询问犯罪嫌疑人与委托人的关系,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本律师作为其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

(2)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是否有异议。

律师在会见时,会询问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什么罪名被抓及其对所涉罪名是否存在异议,如果存在异议理由是什么,一定要详细记录。若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让其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并说明依据和证据何在。

(3)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

律师在会见时,会询问什么时间被抓,被哪个部门抓,刑事拘留的时间,是否被逮捕,什么时间被逮捕,是否在拘留证和逮捕证上签字,以便律师掌握本案的诉讼进展情况及诉讼程序、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4)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或实施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关情况。

在会见时,律师通常会让犯罪嫌疑人把其向侦查机关预审所说的案情如实向律师说一遍,律师根据其所说的案情,分析其其是否参与或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

(5)询问犯罪嫌疑人是怎么被抓的。

死刑复核

一、什么是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复核两种,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二、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

死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会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被告人的近亲属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后,刑事律师带着被告人近亲属的授权,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调取查阅案卷材料,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沟通了解案件情况,提出不应当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律师通过阅卷,可以提出三个方面的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针对某一个大的方面,辩护律师可以根据阅卷和会见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具体的观点,要有理有据。

一旦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被告人将不会被执行死刑。

三、律师在死缓案件中的作用

死缓案件的核准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刑事律师接受被告人的近亲属委托后,到高级人民法院查阅案卷,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与法官沟通案件进展情况,参加庭审,发表辩护意见。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3、认为原判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刑事控告

一、什么是刑事控告

刑事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在我国,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

二、刑事控告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委托律师代理控告

刑事控告可以请律师代为办理,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后,将受害的经过情况向律师一一说明,律师会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及提供的材料形成书面的《刑事控告书》,完后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提交,要求立案,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

一、律师享有刑事辩护权

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自我刑事辩护的权利,律师依法享有独立的刑事辩护权。

律师的刑事辩护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找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为其做无罪或者减轻、从轻判刑的辩护以及死刑复核的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做刑事案件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律师的刑事辩护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死刑复核辩护。

二、刑事律师无罪辩护

刑事律师做无罪辩护是指刑事律师在刑事诉讼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通常案件的证据本身存在很多矛盾,且定罪的证据存在很多疑点,不足以定罪,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不在场的证据或根本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等等,这种情况下,刑事律师可能会进行无罪辩护。

做无罪辩护,律师需要做大量的工作,首先,要熟识案情。通常通过到检察院、法院查阅案卷材料,根据阅卷记录找出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的不同之处,找出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针对案件疑点和矛盾之处,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核对,找出能够证明其无罪的证据,或者对构成犯罪有异议的证据。

三、律师做罪轻辩护

罪轻辩护包括减轻和从轻、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

减轻处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减轻处罚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是存在的,要具体分析其是否构成司法机关认定的罪名?如果存在疑点,那么,需要仔细研究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出涉嫌轻的彼罪,这也是罪轻辩护的一种方式,需要从实体方面入手。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无异议,那么,就需要找出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赔偿被害人等,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算出可以判多少年的范围。

刑事申诉

一、什么是刑事申诉

刑事申诉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

二、律师代理刑事申诉

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聘请律师代理申诉,刑事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到审结案件的法院查阅案卷,如果刑事当事人被关押的,可以到监狱等羁押场所去会见刑事当事人,根据阅卷情况和会见刑事当事人了解的情况,需要起草《刑事申诉书》,《刑事申诉书》写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院能否受理以及能否将申诉程序走到底。

三、律师书写《刑事申诉书》的着眼点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律师辩护

受理申诉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可能存在错误的,会开庭审理,这样律师的工作就跟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做的工作相同,会见刑事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代为申诉、控告,查阅案卷资料、与检察官、法官沟通,提出辩护意见,参加庭审等。

自诉案件的辩护与代理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为其向法院递交诉状、到法院查阅案卷、参加调解、参加庭审、就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发表代理意见。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委托律师后,律师可以到法院查阅案卷、与法官沟通案件进展情况、参与调解、参加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如果是被告人被羁押,律师可以到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代为控告、申诉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律师的业务范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等委托律师,给律师授权后,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参与调解或和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到检察院查阅案卷、与检察官沟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到法院递交手续,阅卷、参加庭审、举证质证、参加法庭辩论、领取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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