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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认定的部分*队退役人员范围是目前居住在农村的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以下两种对象:
(一)年11月以后参战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部队执行维护社会稳定、戒严、平息动乱暴乱、抢险救灾、出国维和等任务不包含在作战范围。
根据《民*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队退役人员有关*策的实施意见》和民*部《关于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其中,“作战保障人员”是指在作战环境下进行后勤保障的人员。
(二)原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队退役人员
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年至年,在*等地执行核试验任务的*队退役人员。
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参加核试验效应试验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部队驻同一区域内的其他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等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
三:组织实施和基本原则
调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参战人员身份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年代久远,情况复杂。对此,我们按照既严格把握*策,又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注重依据的原则,先易后难,分批认定,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
对参战人员及原部队退役人员的身份认定,主要以本人档案资料中的有关文字记载和本人提供的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
四: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登记。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见附件1),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填写《**省部分*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见附件2)上报乡(镇、街道)。
(二)调查审核。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会审确认。县级民*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要组织调查核实。对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健全档案和建立数据库。对上述所有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县级民*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统一保管存放。同时对所有经审核确认的参战和涉核人员由县级民*部门组织人员填写《部分*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另发),录入*队退役人员数据库,每年12月31日前更新一次,并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五:认定工作需要把握的问题
(一)对档案无参战记载或无档案的人员身份认定。一是由本人写一份参战经过的材料。二是有2名战友出具证明材料,并亲自到县级民*部门当场填写《参战人员证明表》(见附件3)。证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是已经认定的参战人员;(2)与被证明人必须具有“四同”,即同时参战、同地点参战、同一个部队代号、同属一个营级单位;(3)承诺对出具的证明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档案中有关参战记载的认定。只要在个人档案中,如记载有“在自卫反击战中(以来)…..”,或“在作战中…..”、“在战斗中…..”、“在(到)前线…..”,或“履行了国际主义义务”等文字表述,其记载时间与*委、总部认定的14次作战行动时间一致的,可认定为参战人员。但对于只有请战表述,没有参战结论的,或只有“战备、备战、训练、留守、国防施工”等表述的,不予认定。
(三)对有关国家发给的参战慰问信的认定。对个人保管了有关国家(如越南、柬埔寨)发给的外文慰问信,只要该慰问信为原始件,本人档案有相关服役的记载,或本人保留的退伍证与当时援越、柬的时间吻合,可认定参战。但对所提供的慰问信应做好标识并复印后存档。
(四)对个人持有的参战纪念章、纪念物品的认定。对个人持有的参战纪念章、毛巾、茶缸等纪念物品,不作为参战身份认定的依据。主要考虑这类纪念品数量众多,纪念品上又没有本人姓名,容易相互转借,如以此认定参战身份容易造成混乱。
(五)对于个人档案中无参战记载或找不到档案人员的认定。无参战记载或找不到档案,同时又没有战友证明的人员,属人数相对较多且反映强烈的,由县级民*部门派专人前往他们的原部队查阅有关原始资料,只要部队有原始参战记载,其原部队番号与个人档案或退伍证中部队番号一致的,可作为认定的依据。
(六)对“无工作单位”的界定。其中的“无工作单位”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退伍后从未安置过工作且未曾就业;(2)退伍后安排过工作的在职退伍*人,同时具备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再就业三个条件的。
六:所需资料和申请程序
所发的有关表格由各地自行印制。
(一)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
3.退伍*人证、参战/涉核岗位档案记载;
4.有效失业登记证明;
(二)认定对象:
1.年11月以后参战退役人员;
2.原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年至年在*等地执行核试验任务的*队退役人员);
3.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参加核试验效应试验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事演习的退役人员、原与部队驻同一区域内的其他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等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
4.以上人员认定的条件:退役后目前居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
5.认定参战、涉核身份的依据主要以本人档案参战涉核记载和中央*委、总参下发的参战名录为依据,档案记载必须与中央*委认定的14次作战时间、行动一致方可认定。
(三)办事程序:
1.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社区工作站进行初审后填写《**省部分*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上报镇或者街道办。
2.镇或者街道办调阅申请人档案资料,认真核实身份,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上报区级民*部门审核。
3.县(区)级民*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户籍社区工作站张榜公示。
4.对公示无异议的,县(区)级民*部门将材料报地级市民*局复核,再由地级市民*局报省民*厅备案。
5、待审定、复核、备案手续完成后,由区级民*部门填写《部分*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录入数据库统一管理,按规定享受相关补助和优待。
(四)受理单位:各县(区)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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