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须知
一、本次拍卖活动是在公平、平等竞争下进行的,它的一切活动都具备法律效力。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委托人有权在拍卖会前撤标,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竞买人指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的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投权的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
四、竞买人必须具备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有关规定中注明的竞买人条件,否则不得参加竞买。
五、竞买人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物的情况,实地勘看标的物。拍卖人就已知的本次拍卖标的物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文件的《拍卖特别声明》中做了披露,特此告知竞买人,并提请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未知瑕疵作详细的调查了解。一旦进入拍卖会场,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愿承担一切责任。
六、竞买人必须遵守《拍卖人特别声明》和拍卖清单注明的条件要求。
七、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任何口头介绍、文字说明和提供的图片,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物的任何担保责任,竞买人应以现场踏勘并亲自调查为准,自行承担标的物的瑕疵风险。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买受人无瑕疵担保请求权,不得在竞买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引起的一切事宜,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竞买人必须遵守拍卖场内公共秩序,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叫价竞买,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的拍卖工作,更不能操纵、垄断竞买价格。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九、竞买过程中,竞买人一定要认真严肃地进行竞买,一经竞价,不得反悔,竞买人确认后,买受人必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有关文件、合同等。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签订上述文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保证金自动转为定金不予返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买受人是指在本次拍卖会上,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十一、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提取拍品,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所受的一切损失。
2、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和费用,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二、拍卖人、委托人或买受人的过错造成拍卖无效的,有过错一方对损失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竞买人、买受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兰溪市国有房产出租
租赁使用权拍卖会特别声明
为了本次拍卖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和委托人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方式进行。竞价幅度由拍卖师当场宣布,竞买人也可自行叫价,但其叫价必须超过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当产生最高应价时,拍卖师经三次报价仍无人继续加价则落槌成交。
二、本次拍卖采用一人一号牌,若需要竞拍多个标的的,竞买人须交纳相应的多份竞买保证金,拍卖会场一号牌只能一人进场举牌应价。
三、本次拍卖标的为兰溪市国有房产出租一至五年的租赁使用权(详见清单)。
竞买人必须具备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有关规定中注明的竞买人条件,否则不得参加竞买。承租期间承租人不得转租、不得从事国家法律不允许的行业、不得从事有损房屋结构的行业,各承租人应按照相应委托人的要求(拍卖清单注明的要求或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之约定)合法经营。其中56、57号标的和平路21号该处房产系混合产权。总建筑面积.53㎡,其中.19㎡(占比81.7%)由溪西商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收购,原房东陈素琴手中尚余.34㎡(占比18.3%)。由于该处房产不可分割,承租人若拍得该处房产需另行向原房东承租其余的.34㎡。租期从付清全部拍卖款之日(租期未到或拍卖清单中有注明的除外)或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如买受人(承租人)非原承租人,原承租人投资的装修、装潢改造须保持现状,不得损坏无条件归还出租人。
五、本次标的物按现状进行拍卖,有些房屋内部设施目前正在使用中,可能存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灭失,拍卖人和委托人不能保证其品质,不承担担保责任,仅以实际交付时为准。买受人(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还标的或拒付成交款;若因房屋漏裂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承担,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拍卖标的交易过程中存在和产生的各种瑕疵、缺陷不作任何承诺和保证。
六、在租用期间因出租方资产处置、房产出让、市*协拆迁改造等情况,承租方应在接到出租方腾退通知的一个月内无条件腾空,一切经济损失、装修费及搬迁费用均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承担,亦不享受其它一切经济补偿。
七、为维护原承租人的权益,本次拍卖标的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本次拍卖标的采用同价跟进法进行拍卖,即当拍卖会场出现最高应价是其他竞买人时,拍卖师必须征询优先权人(原承租人),若优先权人(原承租人)表示接受该最高应价的,应由优先权人(原承租人)以该最高应价竞得该标的,若优先权人(原承租人)表示不接受该最高应价的,则由其他竞买人竞得。
八、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必须于年9月5日前向拍卖人一次性付清一至五年的全部租金(清单注明可分年支付的除外),竞买保证金可抵充,否则,视作买受人(承租人)违约,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定金予以没收,不予返还,并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买受人(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还必须向委托人交纳相应的履约保证金(违约金、水、电费用及内部设施损坏补偿金等),如买受人(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及毁约则没收履约保证金。
九、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还须于拍卖会当日向拍卖人交纳拍卖佣金,佣金收取比例及方式(租期1-3年的按成交总价收取1.4%的佣金,租期五年的按三年成交额收取1.4%的佣金)全部拍卖款项交至拍卖公司账户(户名:浙江万江拍卖有限公司兰溪分公司,开户银行:农行兰溪开发区支行,账号:)后才能办理拍卖标的的交接手续。
十、买受人(承租人)竞得后,拍卖标的的交接由买受人(承租人)直接与委托人办理。
十一、本次拍卖标的的房屋水电设施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负责,拍卖成交款不包含水电费、卫生费、治安费等;买受人(承租人)还必须负责经营场地的消防、保卫等安全工作和环境卫生工作。为维护委托人的形象和房产完整,买受人(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租赁期内原有设施归买受人(承租人)使用和维护、保养。
十二、竞买人不得串标,如经发现查实,即取消其竞买资格,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本须知和说明是《拍卖成交确认书》的补充,与《拍卖成交确认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行知北路营业房5-至、6-至
13号标的振兴路91号
李渔路号-号8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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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路87号
排岭商圈地下商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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