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全面落实*中央、国务院,总局、省局和市委市*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策,国家税务总局兰溪市税务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兰溪税务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策业务全指引(版)》。
其中,针对税务总局的优惠*策,兰溪细化26条*策服务措施,给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全力帮助和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一起来了解具体*策都有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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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税务26条*策服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国务院,总局、省局和市委市*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和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免税费*策
(一)增值税
1.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4.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企业,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5.年1月1日起,因购置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产生的增量留底税额,予以全额退还;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快递收入暂免征增值税。
6.纳税人因抗击疫情取得的财*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不征收增值税。
7.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二)所得税
9.年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
10.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疫情防控期间,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财产和行为税
12.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对疾病控制机构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4.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5.对于承担*府防疫任务的相关药品、口罩、防护服、医用消毒酒精以及各类医学器械等抗疫物资生产企业,在当年度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给予适当提档,以加大地方税收的减免力度。
(四)社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6.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17.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18.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19.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实施上述*策,充分考虑了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可以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征收管理与纳税服务
20.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总局规定,将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8日。企业因疫情影响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的,税务机关提供及时办结服务。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申报且情况特殊的,经核实可以酌情免除处罚。
21.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允许纳税人对疫情期间的纳税申报进行更正申报,更正后新产生的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可不予加收滞纳金。
22.税务机关加快缓缴税款审批,对因疫情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税款缓缴期限。
23.切实提高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效率,对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需要履行合同赶单出口的货物劳务,按规定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24.按照“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原则,税务机关在疫情期间倡导“零见面服务,无接触帮扶”,引导纳税(缴费)人员网络办税,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税务APP和征纳沟通平台等渠道办理各项税(费)业务。
25.为减轻企业负担,从2月1日起,全市范围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的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用。起征点以下纳税人需要开具电子发票的,免费提供U-key。
三、相关减免税资格认定
26.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根据需要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填报《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交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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