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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朱窈陈燕娟记者何贤君
近日,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中队在辖区某小区内依法查处一起擅自改变小区公共设施案件,目前已对相关当事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恢复原状并罚款元。
日前,开发区中队接到市民刘女士举报,称隔壁邻居擅自将入户通道栏杆拆除并安装了鞋柜,影响其室内采光。接到举报后,执法队员立即前往调查。
刘女士住4楼,房子所在楼层为“两梯四户”结构,她家位于中间。“大家都是邻居,跟你们反映也是无奈之举,他们安装的这个鞋柜实在是影响到我们家采光了。”刘女士边说边带着执法队员勘察现场。
在现场,执法队员看到,刘女士与邻居阳某家的房子相隔一个采光井,这个采光井是刘女士家重要的采光源,但阳某在入户通道上安装了一个长1.9米,高1.1米,宽0.3米的鞋架,挡住了一部分光亮,对刘女士一家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
勘察现场后,执法队员对阳某进行了普法教育,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业主阳某将公共设施恢复原状,并对其作出警告及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