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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兰溪重点打击十类逃废债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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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打击恶意逃废债工作的意见》,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将对十类逃废债行为进行重拳打击。

《意见》明确,兰溪将重点打击企业和个人的这十类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通过藏匿、转移资产或外逃等方式恶意逃避偿债责任的;

二是为逃避债务出逃国(境)外的;

三是以虚假破产等形式逃废债务的;

四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司法机关判决、裁定义务的;

五是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司法机关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虚构租赁合同、聚众滋事阻碍抵(质)押资产拍卖、暴力威胁竞拍人竞拍抵(质)押资产、强行占据抵(质)押资产等;

六是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方法规避司法机关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与借款人串通恶意起诉金融单位,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破产、非正常交易等方式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的;

七是不经债权金融单位同意,擅自处置抵(质)押资产的;

八是为逃避偿债义务或担保责任,恶意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其自身偿债能力的;

九是金融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未依法配合司法机关开展侦查、执行等工作,导致恶意逃废债行为得逞,造成现实或潜在重大损失的;

十是其他恶意逃废经济金融债务的行为。

针对企业和个人的逃废债行为,兰溪将完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个人恶意逃废债行为纳入失信“黑名单”,相关信息上传至兰溪企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并定期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金融机构宣传栏上曝光。

同时还将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惩戒恶意逃废债行为人。其依法制裁措施主要有10条: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国(境)等强制措施;不得新开账户、不得办理对外支付、限制新增贷款、限制新办信用卡等;取消其财*补贴资格,不予享受*策扶持,不予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依法限制参加*府采购活动;发票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情节严重者,依照税法等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招投标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确的限制性条款,依法禁止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等过程中,依法对其做出相关限制,依法取消有关申请资格;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情节严重者,依照税法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优惠;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和个人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依法冻结、扣押、查封涉案的所有资产,未涉嫌犯罪的,由主管单位或牵头单位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记者:项柔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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