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医院 https://www.cqcb.com/dyh/live/dyh2671/2018-11-22/1253103.html原告
林xx
被告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
林x有等四人
基本案情
原告林xx系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某村村民,其与林x有等共五人系兄弟姐妹关系,在村中有父母遗留下来的房屋,因金华市旧城改造需要,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
年1月31日被告金华市婺城区xx街道办事处与原告等五人签订了《xx街道下沿区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协议项下《附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第一条,乙方同意位于xx号的房屋由甲方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占地面积.33平方米,建筑面积.45平方米,无权属证明占地面积7.7平方米,建筑面积50.71平方米。第二条被拆迁安置房屋补偿费,奖励费,共计元。第三条乙方同意采取公寓式安置,家庭现有应安置人员2人美可享受公寓式安置面积平方米。”《附件》,内容空白。
“空白协议”变《补充协议》,无效
年7月份,原告偶然获知涉案附件《补充协议》,对其拆迁利益进行了具体的分配,因原告等人当初签的《附件》是空白的,所以现在对此《补充协议》的合法性并不认可。年11月6日原告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查明,《补充协议》系由原告签名捺印的白纸变造而成,其对协议的内容并不知晓,可以认定《补充协议》并未在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有效的要约与承诺,故认定《补充协议》并未依法成立。随后原告又向法院起诉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被法院驳回。
但即便《补偿安置协议》有效,被告至今为止也并没有对原告给予任何补偿安置。随后原告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吕磊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后,协助原告于年8月20日向被告邮寄了《补偿安置申请书》,希望被告能够落实补偿安置的职责,但被告于8月22日签收后并没有任何答复。
年12月7日,原告再次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xx街道办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xx街道办于年5月13日作出了《房屋补偿安置决定书》,决定对林xx安置综合价购买.38平方米并预留xx美苑一套房屋建筑面积.63平方米。
法院审判:街道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xx街道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有补偿安置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林xx、第三人林x头、林x奶、林x有、林x凤与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被认定未依法成立,即产生被告对原告未进行补偿安置的结果,被告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原告林xx向被告提出履职申请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属于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因被告在本院审理期间作出了补偿安置决定,再责令其履行已无意义,故本院确认被告未及时作出补偿安置的行为违法。原告如对补偿安置决定有异议,可另寻途径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林xx作出补偿安置的行为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