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之法理创新
□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刘超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法理创新,主要体现在价值论创新、关系论创新和方法论创新等三个方面。
在价值论创新方面,一是拓展人的全面发展价值。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论述赋予“人的全面发展”以新时代全新内涵,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确立了人的全面发展价值:其一,在“生命共同体”视阈中阐释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其二,在应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诉求下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二是彰显和谐发展价值。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重视和谐发展价值,这可以从两个层面归纳:其一,在保障人与人的和谐中促进发展;其二,在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中促进发展,这是指导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创新。三是引入生态安全价值。在环境风险时代,法律所维护的安全价值也要相应地进行拓展,包括生态安全的内容。
在关系论创新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丰富与更新了环境法律关系理论,实现了实质创新。一是主客体关系二元论的淡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在法律关系论上实现了法律关系论的理论创新,这突出表现为在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基本定位下,对传统法律关系理论秉持的绝对的主客二分模式的反思与矫正,淡化了主客体关系绝对二元论。二是多元主体参与环境公共事务的“多中心化”。多元主体参与环境公共事务并形成环境治理的“多中心化”格局,内生于淡化主客体绝对二分的逻辑,这是主客关系的变迁引致的联动效应在主体关系维度上的体现。三是多类客体之间的结构性。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指引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设计中尊重客体之间的结构性关系:其一,重视生态系统的内在结构;其二,重视环境要素之间形成的空间结构。
在方法论创新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针对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特殊性,实现了环境问题阐释与应对的方法论的创新。具体而言,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了“中医整体观”的方法论,可以矫正传统法学的还原论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协同治理方法论是与整体主义方法论紧密相关的法律方法论:其一,协同治理首先是在内部法律规则创制上的协同;其二,协同治理还需要实现法律规则与其他环境治理规则体系的协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还确立了在生态环境法治理念上要树立“红线”观念,在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设计上要实现“刚性”,在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实施上要“坚决”等底线思维方法。
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晓辉
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的核心要义是:健全以党的领导法规为核心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使党的领导成为有制可循、依制领导的状态;强调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应该是制定良好的、得到普遍遵循的制度体系,实现良制善治的状态。
健全党的领导法规,是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的制度基础。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完善党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的要求,尽快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工作条例和领导人大工作条例。在党中央尚未出台这些条例前,福建省可以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孕育地、实践地的资源优势申请中央授权先行制定并试行上述相关问题的党内法规或制度,以规范地方党委在该领域的领导活动,并为中央制定此类法规提供参考。
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是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的原则要求。党的领导既体现了领导的特定内涵,又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党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基础上对党的领导原则的科学概括。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关键在领导干部。要端正领导干部对党的领导的认识,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法治水平和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
“四善于”,是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的具体要求和检验标准。“四善于”即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四善于”既有方法论的意义,又有检验标准的作用。相对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原则,它具有方法论的意义,是根据该原则提出的领导工作的具体方法;相对于“制度化、法治化”的领导状态,它具有标准的作用,是判断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的一项重要指标。做到“四善于”,也就确保了“三统一”,遵循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原则,实现了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的孕育实践和传承发展
□中共福建省委依法治省办秘书处三级主任科员陈寒
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17年半期间,在法治建设领域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探索和实践,所形成和积淀的法治理念,与习近平法治思想所体现的价值理念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统一性。这些理念不仅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而且还符合当时的国情和省情,是历史和现实的有机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的理论积淀,主要包括早年法治理念的形成以及法治建设科学方法的养成两个方面。在法治理念的形成方面:一是将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要求;二是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立场;三是将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法治建设科学方法的养成方面:一是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二是用系统思维谋划法治工作;三是用辩证思维处理法治与其他问题的关系;四是实事求是思维在法治建设中的运用。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的早期实践。一是推动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在省政府工作期间,多次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二是推动建设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习近平同志担任福建省省长期间,重点从用法治引导和规范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推进严格执法和政府权力监督等三个层面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三是推动社会依法治理。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时期,在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式和优化法律服务等方面,与党中央提出的建设法治社会,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等原则一脉相承。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新时代法治福建建设。一是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打造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的示范实践地;二是强化系统整体协同,完善法治福建建设工作布局;三是把握国内国际大局,建设福建对外开放法治高地;四是持续强基固本提质,夯实法治福建建设基层基础;五是厚植区域发展优势,培育福建特色法治品牌。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新发展阶段做实行政检察工作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吴世东
行政检察作为一项新兴的检察业务,在四大检察工作中相对薄弱。如何在新发展阶段做实行政检察工作,笔者认为,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用科学的思维方法观察、思考、分析问题,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并从端正执法理念和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全面推进。
在端正执法理念上,应当树立七大理念,即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服务大局理念、办案中监督和监督中办案理念、平等保护理念、精准监督理念和借智借力理念等。其中,办案中监督和监督中办案理念就是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穿透式思维和能动性思维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做到“一能动三穿透”,其中,“一能动”就是坚持能动性行使行政检察权,做到依申请监督与依职权监督并重;而“三穿透”就是从监督法院行政审判活动,穿透至原行政行为监督;从个案监督案件,穿透至类案监督;从类案监督案件,穿透至对行业系统普遍性或深层次问题的社会治理,使检察机关在整个社会治理作用上发挥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在健全工作机制方面,要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核心,牢牢把握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坚持以诉讼监督为基石,拓展行政检察与行政审判、行政检察与刑事检察、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加大监督力度,增强法律监督实效,重点建立和完善四项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四级院各自工作侧重点。明确最高检、省级院侧重办理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市级院侧重一审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跨行政区划化解争议案件、审判违法监督案件、中级法院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案件;基层院侧重除裁判结果监督外的其他类型案件,以促进不同层级行政检察工作分工负责、上下联动、各有侧重、全面履职。
二是对提请抗诉制度进行反思和重构。提请抗诉制度本身可以视为过渡性制度,随着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已进入三审制,其弊端不断增多,不仅增加诉讼成本,而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抗诉案件完全可以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进行审查并决定。
三是建立繁简分流机制。目前,裁判结果案件法院实质上已进行了三次审查后,检察机关才介入监督,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再进行一次甚至多次的全面审查已无必要,特别是对于案情简单案件,全面审查不仅浪费大量司法资源,而且最终的监督结果基本得不到支持。因此要做到繁简分流,把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效益更高的监督领域。
四是建立完善考评机制。要根据集中管辖以及案件类型的不同,设置科学考评指数和标准,以更加充分激励和调动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沈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陈凯明
木兰溪流域治理是习近平同志亲自擘画、全程推动的水域治理和生态保护工程。年至今的20余年间,木兰溪流域的综合治理始终按照习近平同志要求,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的精神和全流域系统治理的方法,实现了从“水患之河”到“生态之河”的华丽转身。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木兰溪流域治理中的生动实践,形成了具有莆田地域特色的治理经验。一是科学治理。为了木兰溪防洪工程建设,习近平同志特地请来了国内权威水利专家,为木兰溪治理设计了全国首个物理模型。二是综合治理。习近平同志强调一定要“科学治水”,“既要治理好水患,也要注重生态保护;既要实现水安全,也要实现综合治理”。三是多元参与。木兰溪治理不仅仅依靠政府,更是全民参与的结果,形成协同共治的治水格局。四是加强监督。莆田市检察机关将木兰溪流域治理与公益诉讼紧密结合起来,先后向环保局、国土局、水务局及相关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近件。
当前,木兰溪作为莆田市纳污排洪的功能水域,部分流域水环境不达标,工业“三废”和生活垃圾污水排放仍是治理难点,水体治理配套制度仍然不完备。主要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治理主管部门之间职能衔接脱节。行政治理主体多头,存在一定的职责交叉的问题。二是行政处罚与刑事打击衔接脱节。木兰溪流域周边违法线索发现难度大、调取证据难。而刑事案件入罪门槛高,绝大多数案件只能以行政处罚结案。三是民众参与与政府治理衔接脱节。公众主动参与意识不强,参与程度较低,民间环保组织尚未成熟。
新时期木兰溪流域治理的核心依然是法治治理。一是严格落实《莆田市木兰溪流域保护条例》。通过全面落实保护条例,从法律层面从严规范流域开发建设及污染治理。二是强化行政主体多元联动。以河长制为抓手,确立河长办是木兰溪治理的主体部门,从而联合公检法建立信息共享、定期会商、问题快处、矛盾共治、修复共建等生态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三是强化检察监督的司法保障。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木兰溪流域生态保护法治实践基地,构建“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四是注重培育社会力量。推动建立木兰溪公益损害观察员组织、志愿者队伍和专家智库,建立木兰溪流域各个河段“河长、督察长、警长、检察官、观察员”的网格化管理模式。